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经费配套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05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21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湘 西 自 治 州 人 民 医 院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经费配套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 西 自 治 州 人 民 医 院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经费配套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总支、各支部,各科室:
现将《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经费配套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
2019年4月4日
2019年4月4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经费配套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临床科学研究,健全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6号)、《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管理办法》(吉大发〔2012〕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来完成科研项目合同中规定的科研任务并进入医院账户的经费(需提供正式立项文件和经费划拨证明等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完成单位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吉首大学临床学院)、归口科教科管理和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医院其他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只有本院在职在岗正式职工享受课题配套政策,凡是调离医院或辞职的员工不享受课题经费配套政策。外单位(外聘)人员以我院名义申报的各类课题立项后不予配套经费。在研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医院或辞职的,尚未结题者取消配套,且科研课题与经费不得随项目负责人转走,项目负责人可继续在医院按照国家规定开支使用专项经费,科研成果归医院所有。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连同项目一起调入(转入)医院的不享受配套。州医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医院不给予配套。
第五条 依托吉首大学申报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由吉首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不进入医院账户,但可以按照同级别的项目给予科研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使用由医院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费开支实行在科教科监管下的课题主持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每年按照计划提交检查报告和经费使用计划,在核定经费数额中开支。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部级和市州级政府部门科研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下达到我院的医药卫生类科研项目,或者科研主管部门确认的纵向科研课题,纵向科研项目医院给予配套经费;“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从企业承接或参与的项目、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承接或参与的应用型及产业开发型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医院不给予配套经费。
第八条 所有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均先使用专项经费,待专项经费使用完后再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经费。医院配套经费从吉首大学划拨到我院的临床教学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医院科教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国家级项目从下文后第二年给予应配套经费总额的50%,第三年给予到应配套经费总额的80%,余下20%的配套经费在结题后配套;其他省部级及以下级别课题配套经费均在结题后实行一次性配套到位,且配套经费必须在结题后一年内完成报销,超过一年时间不再报销。
第十条 所有课题必须按照科研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应结题时间以课题立项文件或者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的时间为准。延期结题项目必须在正常结题时间之前填写延期申请书报院方批准后上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具体配套经费标准如下:
1.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依托吉首大学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每项按专项资助总经费1:0.5比例配套,最高限额30 万元。
2.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下达的项目和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重点、一般课题等),每项按专项资助总经费1:0.5比例配套,最高限额10万元。
3.市州级纵向科研项目(包括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州科技局、吉首大学等下达的项目),每项按总经费1:0.5比例配套,最高限额5万元。
4.只有立项文件没有经费的纵向课题(指导性课题)参照同年同级别一般课题资助经费1:0.5的标准给予配套,最高限额2万元。
5.严禁相似题目或者相同内容同级别多渠道申报,同一题目或者相同内容相同级别立项不予配套。
6.相似题目不同级别立项后仅按照最高级别的立项课题按照上述办法实行配套,不予重复多级别配套。
7.与临床教学相关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的课题配套标准如下:
(1)校级教研教改课题按照1:0.5的比例配套,最高限额5000元;
(2)省级(含)以上教研教改课题按照1:0.5的比例配套,最高限额20000元。
8.配套经费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时应贯彻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一切开支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及医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课题经费使用时,有合同约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且金额比例上下浮动不超过10%。除此之外的经费,科研项目可按下列科目在经费预算中列支(含配套经费):
1.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购置费、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病人检查费、差旅费(包括出租车费、飞机票等)、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办公费(复印、打印、办公用品、文献检索信息费、查询费、邮寄费、电话费等)、图书资料费、学术刊物订阅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和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协作费、国内学术交流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直接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2.间接费用。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
3.科研经费可用来支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加班费、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外聘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支付比例不超过配套经费的20%。
4.技术培训、示范推广费。指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技术培训、推广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5.鼓励科研项目结题后积极进行成果登记和成果申报,费用可从配套经费中列支。
6.项目结题后配套经费有剩余的由医院收回。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剩余专项经费按照合同或国家规定退还原拨款单位。被上级部门撤销的项目需按照文件或者合同退还相应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在课题立项并正常实施后待专项经费划拨到医院财务账上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必须实事求是,所有报销凭证都必须符合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医院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或弄虚作假的,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对违规使用的科研经费需全额退回,并通报约谈项目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移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使用医院配套经费者必须与医院签订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协议书(见附件)。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按如下基本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项目负责人确认相关费用正式发票并签字→科教科审核→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核→财务科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纪委书记审核→院长审批→财务科报账。如与医院财务制度冲突的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正在实施的尚未结题者可按此文件执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协议书
附件
湘西州人民医院科研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协议书
甲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乙方:立项科研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姓名 ;科室 ; 专业 ;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码 。
为规范使用配套科研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科研项目正常实施,根据《湘西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经费配套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立项科研课题配套经费,现本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制定该协议书。
一、甲方的责、权、利:
1、甲方按照医院文件规定,给予乙方 年立项的 级别科研课题(课题名称 )共计 万元(小写 万元)配套经费。
2、甲方保证配套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项目账号上。
3、甲方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
二、乙方责、权、利:
1、乙方使用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具体使用范围,须严格遵守国家科研主管部门和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乙方使用经费必须实事求是,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弄虚作假。
3、乙方必须积极组织科研课题实施,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三、其他约定:
1、国家级项目配套经费到账及使用时间:从下文后第二年给予应配套经费总额的50%,第三年给予到应配套经费总额的80%,余下20%的配套经费在结题后配套。到位后即可开始使用。
2、国家级课题以外的其他省部级及以下级别课题配套经费均在结题后实行一次性配套到位后使用。
3、所有配套经费必须在结题后一年内完成报销,超过一年时间不再报销。项目结题后配套经费有剩余的由医院收回。
4、乙方进行的研究尚未结题且要求调离医院或者辞职的,对于未使用的配套经费不能主张,并且对于已经使用的配套经费自愿退还给医院。
5、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或弄虚作假的,对违规使用的科研经费需全额退回,并通报约谈项目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移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
6、未尽事宜按照《湘西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经费配套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双方有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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